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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水建(2010)236號文

時間:2010年11月08日 點擊:

關于印發《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贛水建管字〔2010236

各設區市水利(水務)局、各水利招標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并經2010年度第6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全省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飲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相關法規規章對列入省重點工程的水利建設項目招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測、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本辦法規定招標的項目,必須依照相關規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投標,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自覺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行政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省水利行業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受理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進行記錄公告;

(四)對本省水利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管;

(五)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子庫);

(六)直接負責以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1、省水利廳組建的項目法人和直屬單位負責建設的水利工程;   

2、保護面積5萬畝以上圩堤工程;

3、工程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工程;

4、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工程;

5、最大過閘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閘工程;   

6、裝機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

7、設計灌溉面積5萬畝以上,且年度投資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灌區工程;  

8、工程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農村安全飲水單項供水工程;

9、省級以上資金實施的五河重點段防洪應急整治工程;

10、列入《全國重點地區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設規劃》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省水利廳設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下設辦公室(簡稱省水招辦,設在廳建設與管理處),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受理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四)協助省水招辦對本地區省管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管理,并直接對第六條規定以外的項目實施行政監督。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責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審查、核準符合相應條件的項目進行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的申請;審查、核準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條件。

(二)核準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招標評標辦法)。監督招標人從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監督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作出暫停開標、取消違規人員的評標資格、中止或取消評標活動、宣布開標或評標結果無效、要求招標人重新招標等決定。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四)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規定接受有效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招標

第十條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按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按招標的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開招標,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二)應急度汛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按上款規定的程序批準: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三條招標人可自行招標或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并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出售招標文件可收取成本費,采用經評審合理低價法的項目,每份標書原則上不超過2000元;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項目,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但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招標代理機構所出售的資格預審文件費、招標文件費及招標代理服務費中提取費用。

第十四條從事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并符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條件后,方可承擔水利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至少選擇一個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招標人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不少于3家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報名截止時間、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實施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費用和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八條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項目法人應向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招標報告備案。招標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

1、招標具備的條件。包括項目法人組建批準文件、初步設計報告批準文件、年度計劃安排文件、年度實施方案批復文件、施工圖等。    

2、招標方式及分標方案。包括施工、監理、信息化、設備等不同類型項目的招標方式。申請邀請招標的,必須列出擬邀請的投標人,且不得少于3家。

項目法人應對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設內容,詳細列出施工、監理、信息化、設備等項目的標段劃分方案。凡批準的初步設計建設內容中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都應列入招標內容。

3、招標計劃安排。包含工程施工、監理、信息化、設備等不同類型的招標詳細時間計劃安排。

4、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招標人應按照有關資質(資格)的管理規定,提出對施工、監理、信息化、設備等不同類型項目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條件。  

5、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招標人應結合招標評標的工作量大小、工程類型等情況,提出施工、監理、信息化、設備等不同類型招標評標委員會的人員數量及專業構成。  

6、招標組織形式,分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的,應附擬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對申請辦理自行招標的,應附相應的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證明材料。

以上內容中如涉及邀請招標、自行招標等須審批或核準的,應經相應審批部門批準。

(二)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成資格預審小組,在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下,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接受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并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九)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從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二)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三)對中標人公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十四)向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該在招標項目備案后90天內完成招標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招標周期或者不開展招標工作。原則上在90天內未完成招標工作的,招標備案自行廢止,須重新辦理招標備案。

第二十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實行歧視待遇。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帶有歧視性或排他性條款;

(二)將指定品牌或特定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三)要求投標人帶資墊資建設等。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必須載明評標辦法。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相應資質和資格。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的內容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多處錯漏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報價組成異常一致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同一個人編制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人員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授權同一人作為投標人代表的;

(七)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單位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有證據證明投標人之間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的;

(二)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的;

(三)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的;

(四)有證據證明的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的。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一)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的;

(二)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三)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投標人不能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

(四)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弄虛作假行為:

(一)利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資質證書、印鑒參加投標的;

(二)偽造或者虛報業績的;

(三)偽造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或者中標后不按承諾配備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的;

(四)偽造或者虛報財務狀況的;

(五)提交虛假的信用狀況信息的;

(六)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誤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應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二條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

第三十三條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應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的水利工程評標專家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1人,經濟類評委不得少于1人。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單位的負責人、代理人、以及參加投標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人員;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由評標委員會評審后作廢標處理: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二)投標函無單位蓋章且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或者雖有代理人簽字但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三)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四)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五)投標函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六)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七)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八)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九)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或者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十)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且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

(十一)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十二)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十三)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認定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且明顯缺乏競爭而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或者所有投標均被作廢標處理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招標:

(一)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招標的;

(二)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內接受的投標文件不足三家的;

(三)在開標過程中出現無效標、廢標,使得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的;

(四)招標人編制的標底或最高限價出現嚴重問題的;

(五)中標單位的投標價超過了相應的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

(六)在招標過程中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應當重新招標的。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和監督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條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對已參加本次投標的單位,重新參加投標的不再收取招標文件工本費。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負責監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投標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招標投標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情況;

(三)評標情況;

(四)招標人對招標工作自評意見;

(五)附件(中標通知書、專家評分表等)。

第四十三條中標候選人經相關網站公示5天后,無質疑、投訴等特殊情況,招標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四十五條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招標人和中標人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應提交履約保函。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六條當確認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認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并向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備案。

第六章

第四十七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員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江西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內容,遵從國家有關法規和規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實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主題詞:水利建設招標投標辦法通知

抄送:省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監察廳。

江西省水利廳辦公室                 2010年11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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